可以,但是有无犯罪前科是否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,
需要结合以下情形来进行判断:
如果法律法规对特种行业要求不得有犯罪前科的,而劳动者从事的又属于该特种行业的岗位,那么用人单位就获得了解约的法定理由。
有无犯罪前科在求职者入职时,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主动询问
众所周知,犯罪前科事件对于个人求职而言影响重大,属于个人隐私。如果用人单位在求职者入职时未主动询问,那么后期用人单位再以此为由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为不妥。
有无犯罪前科对于求职者履行其岗位工作是否存在影响
如果求职者未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其有犯罪前科,但其从事的工作与其是否有犯罪前科根本无任何影响的,那么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?
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?
劳动者“隐瞒前科”,是否就属于欺诈?
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结合以下几个因素,具体案情具体分析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条规定:“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,在入伍、就业的时候,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,不得隐瞒。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,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。”
首先,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,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,不得隐瞒。
“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”,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,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,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。“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”,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。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一年,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,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,这种情况也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。
其次,如实报告仅限于在入伍、就业的时候。
“入伍”是指加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。“就业”包括参加任何种类的工作,如进人国家机关,各种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,各种团体等等。“向有关单位报告”,是指向自己参加工作的单位报告。
第三,法律明确规定了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。
这一制度的确立,有效避免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一些消极影响,有利于其教育改造。根据规定,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,可以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:
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;
二是所犯的罪行依法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需注意,劳动合同无效发生争议的,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。